安康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综合监管“一业一册” 经营指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安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一、主体资格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持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等资料,办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备案,在许可和备案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出许可或备案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二、管理制度
1.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2.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3.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活动、网约车车辆营运资质、车辆审验、网约车驾驶人员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未取得网约车营运证在平台接单的车辆保险管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等开展监督检查。
三、经营行为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5.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7.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四、从业人员
1.从事网约车的驾驶员应当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六个月以上;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2.从事网约车的驾驶员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网约车运营服务标准;不得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不得将车定制或改变为与服务所在地巡游出租车类似的颜色和外观;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不得违规收费;主动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3.从事网约车的驾驶员要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从事网约车的驾驶员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4.从事网约车的驾驶员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5.从事网约车的驾驶员,不得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吸毒记录,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暴力犯罪记录。
五、价格监管
1.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