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 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 索引号:
- 016048017/2019-0060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6月1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6-18 14:53
安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为了增强行政许可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将法律、法规授权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在办公场所上墙或本局网站上公示。
二、需要申请人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由本局办理该项业务的工作人员免费提供。
三、对依法收费的项目,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法律依据。
四、上述内容有变化的,由办理该项行政许可科室的人员负责及时更换。
五、对依法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和违反公示内容的行为,由办理该项行政许可科室的人员负责及时更换。
六、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许可申请人须知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局提供的格式申请书填写有关申请内容。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本局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本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所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本局将依法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申请人依法取得本局行政许可后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本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监督检查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
七、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向本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本局提出申请;本局在有效期满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本局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后,应在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九、申请人认为本局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程序的,可以随时向本局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十、申请人对本局实施行政许可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辨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