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经许可涉路施工典型违法案例
- 文件名称:
- “以案释法”:未经许可涉路施工典型违法案例
- 索引号:
- 016048017/2023-051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12月0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12-01 09:30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22日,宁陕县交通运输局在养护巡查时发现在筒伍公路5K+200米处有涉路施工单位涉嫌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公路对公路改线,并拆除了公路护栏。宁陕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安康市**公司在筒伍公路5K+200米处实施宁陕县**运销处理项目,为方便施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筒伍公路改线长度62米,并擅自拆除公路附属设施(波形梁钢板护栏)长度16米,占用原公路路面设置地磅,占用长度16米,宽度3.1米,占用面积49.6平方米。安康市**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公路对改线公路、拆除公路附属设施属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安康市**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筒伍公路5K+200米处占用公路对改线公路、拆除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安康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3日内拆除在公路上设置的地磅,恢复拆除的钢板护栏,恢复改线路段,保证公路畅通,并对安康市****有限公司处以16000元的罚款。安康市****有限公司已按期缴纳罚款,按要求完成整改。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公路是交通运输的重要载体,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道路安全作为交通安全的重中之重,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不言而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都对公路的保护作出了详细规定,凡是涉路施工,必须取得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否则擅自涉路施工的行为都会涉嫌违法,从而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