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线索移送执法办理工作机制 (暂行)》的通知
- 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线索移送执法办理工作机制 (暂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16048017/2023-0462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交发〔2023〕179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11月1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11-13 14:30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局、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市水路交通服务中心:
现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线索移送执法办理工作机制(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10日
安康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线索
移送执法办理工作机制(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与综合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安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通用目录》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本工作机制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市级负责监督的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重要农村公路、港口、码头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工作机制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线索,是指项目建设、参建单位及人员违反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在项目建设施工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严重问题或其他不良后果的问题线索。主要包括:
(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检查通报的质量安全问题线索;
(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水路交通服务中心在检查工作或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线索;
(三)举报等其他方式提交的。
第四条问题和线索移送办理工作应当在发现或收到问题线索7个工作日内进行移交,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从严控制问题线索及办理工作信息知悉范围。
第二章移送程序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及市公路局、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水路交通服务中心等局属单位在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中,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和线索,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或者经检查通报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移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第六条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和线索应当以移送函形式移送(见附件1),内容主要包括:问题和线索情况、违规情形及严重不良后果情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移送函由移送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签发。
第七条移送函涉及以下相关材料的,应当一并移交(含电子文档):
(一)市交通运输局领导签批意见(如有);
(二)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参建单位印发的通报、函件,有关约谈记录等;
(三)监督检查过程中取得的有关质量安全问题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数据、情况说明、协议合同以及整改材料等;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移送的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和线索应建立台账,全流程跟踪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办结后予以对账销号。
第三章核实和处置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应根据移送问题和线索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需要,按照《安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通用目录》规定,进行初步核实,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第十条分类处置工作内容:
(一)核实属于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职责范围的,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二)核实属于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职责范围的,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移送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并负责督办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移送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对未发现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应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对移交的质量安全问题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处理。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移送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对确有质量安全违法事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对涉及专业技术知识复杂的线索,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商请移交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办理反馈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受理质量安全严重问题和线索时,应与移送部门对接,全面了解情况;核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听取移送单位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问题线索移交单位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工作沟通,做好工作衔接。对需进一步交流情况、提供材料、共享信息、协助开展工作的,有关各方均应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工作程序,移送问题和线索核实处罚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以反馈函形式向移送部门反馈办理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工作机制由安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工程质量安全违法线索移送函
移〔 〕 号
安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于年月日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之规定,现将该线索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相关印证资料
联系 人: 联系电话:
移送单位名称(印章)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