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16048017/2023-010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政办发〔2020〕16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7月2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7-23 09:10
安规〔2020〕004-市政办00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中心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2日
安康中心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公共交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1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市民得实惠、服务上水平、发展可持续、监管重实效”原则,对安康中心城市160平方公里范围内,依法从事市内公交业务的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城市公交企业),因公交运营实行减免票、打折票所减少的收入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市财政按年度给予相应财政补贴。
第三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落实以下票价减免、优惠政策:
(一)对“七类人群”予以免票。七类免票人群包括:65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军人,武警,伤残人民警察,见义勇为人士,身高不足1.3米儿童及婴幼儿。
(二)对办理学生卡、普通卡刷卡人群实行折扣价。
第四条 对城市公交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根据公交运营成本价与实际票价收入之间的差额据实核定,具体为:
(一)对“七类人群”免票所减少的运营收入,按公交运营成本价予以补贴;
(二)对学生卡、普通卡刷卡人群实行折扣价所减少的运营收入,按折后价与公交运营成本价之间的差额予以补贴;
(三)对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按公交运营成本价予以补贴。
第五条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成本和政策性亏损的核算,由城市公交企业委托从事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负责。
核算完成后,城市公交企业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审计报告。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年度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对城市公交企业的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并负责补贴资金的结算。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对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的城市公交企业财政补贴申请进行核定,并按本办法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市审计局负责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情况纳入审计工作内容,依法依规对财政补贴和企业经济活动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条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预拨资金按照上一年度补贴总额于当年第一季度拨付,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及时拨付到城市公交企业,最终清算资金依据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多退少补。
第七条 城市公交企业应当加强计价、收费、刷卡、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对“七类免票人群”免费卡、学生卡、普通卡等刷卡数据,做到当日传报、逐月统计、年度汇总。
在承接政府指令性任务时,城市公交企业应当如实记录车次、线路、运距和相应成本数据。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应当遵循有关会计准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如实提供运营成本核算的基础统计、财务数据,由从事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核算、审核年度单人次运营成本基准。
第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能开展的行业管理和财务审计、监督等工作,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城市公交企业收到财政补贴资金后,严格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条 对城市公交企业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或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将财政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一经查实,停止拨付并追缴已拨付的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交通、发改、财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公交行业发展给予项目支持,将公交行业列为行业投资重点对象,相关管理政策按行业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