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索引号:
- 016048017/2022-0201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10月2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10-25 08:10
第一条 为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市交通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及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办科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市交通局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 拒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 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的;
(四)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 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单位和个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九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