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 文件名称:
- 行政执法委托书
- 索引号:
- 016048017/2022-0433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7月0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7-05 11:23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安康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高新安康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江家安
受托单位:安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高新安康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宏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康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及《安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安编办发﹝2020﹞15号)文件规定,安康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委托安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按下列要求行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一、 委托行政执法范围
受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统一行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职责,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委托范围内的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执法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
(三)行政处罚权。依法依规对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全面实施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重大违法行为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行政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处罚职责;
(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信访、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置,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等工作。
三、委托单位的责任
(一)对受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受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委托单位应组织受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五)委托单位向受托单位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文书、表格和其他相关资料;
(六)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四、受托单位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三)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恰当。主动向委托单位汇报执法工作情况。
五、委托期限
从2020年8月18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六、其他规定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各持一份,另一份由委托单位报安康市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自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签订的委托期限执行。
本委托书五年一签,委托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重新委托。
委托方:安康市交通运输局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2022年 月 日
受托方:安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2022年 月 日
说明:《行政执法委托书》电子稿通过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向社会公开;纸质签字并盖公章稿报安康市司法局备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由安康市交通运输局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