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通用目录》说明
- 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通用目录》说明
- 索引号:
- 016048017/2022-0298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5月1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5-16 15:08
一、关于主要内容。《安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通用目录》(以下称《通用目录》)主要梳理规范了安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包括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各县(市、区)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责任主体,研究细化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规则、自由裁量标准等,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关于梳理范围。《通用目录》是在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陕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通用目录》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地方性法规,梳理补充了部分行政处罚事项。
三、关于事项确定。一是为避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以下统称规章)相关条款在实施依据中多次重复援引,原则上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条”或“款”来确定为一个事项。对地方性法规单独设定的事项,予以单列。二是对“条”或“款”中罗列的多项具体违法情形,原则上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但罗列的违法情形涉及援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条款的,单独作为一个事项列出。三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规定,在实施依据中列出,不再另外单列事项。四是同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款同时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分别作为一个事项列出。
四、关于事项名称。一是列入《通用目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二是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形、难以概括提炼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为代表,统一规范为“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五、关于实施依据。一是对列入《通用目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二是被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条款已作修订的,只列入修订后对应的条款。
六、关于实施主体。一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主体所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指的是县级以上依据“三定”规定承担该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责的部门。三是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精神,对列入《通用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县(市、区)需要对部分事项的实施主体作出调整的,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依法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决定。四是根据《安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整合组建方案》(安编办发﹝2020﹞10号)和《安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安编办发﹝2020﹞15号)规定,对市级层面的责任进行明确。
七、关于第一责任层级划分。一是划分第一责任层级,主要是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二是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精神和落实属地监管责
任的要求,根据《陕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通用目录》层级建议,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管理体制现状,对法定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原则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政执法、市级作为投资主体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管执法、汉滨区境内城市公交和出租车、网约车市场执法的事项第一责任层级为“市级”,其他执法事项第一责任层级为“县(市、区)级”。三是对于吊销行政许可、降低资质等级、不受理申请等特定种类处罚,原则上由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罚建议,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转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落实。四是法定实施主体包括省级(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和省交通运输厅)的,第一责任层级只列出地方实施主体;对第一责任层级只有省级(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和省交通运输厅)的,本目录进行删除,不再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