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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文件名称: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索引号:
016048017/2022-020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4-13 10:01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1日,宁陕县筒车湾交警中队向宁陕县交通运输局反映,有挖掘机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在宁陕县筒大公路上行驶。宁陕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立即前往现场,在筒大公路5K+600米处拦截住一辆神钢210型履带式挖掘机未采取保护措施在筒大公路上行驶。当日,经执法大队负责人同意并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现场调查,当事人蔡某某驾驶挖掘机在附近工地施工,为图方便,未经同意,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筒大路上行驶了300米,造成水泥路面轻微损坏。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交代了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当事人蔡某某在未经同意、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挖掘机在筒大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宁陕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涉及第(二)、(三)、(四)(五)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横穿公路或者行驶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有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宁陕县交通运输局提示】

凡是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坏公路的机具上路行驶,必须到行政审批机构办理许可,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公路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部分驾驶人员为图一时方便,擅自驾驶铁轮车、履带车等有可能损坏公路的机具上路行驶造成公路路产的损坏。本案当事人蔡某某即属于该类情形,宁陕县交通运输局将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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