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 文件名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 索引号:
- 016048017/2022-0024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1月1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1-11 11:30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陕西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至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参照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该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和其他事项,可以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与人民政府部门妥善做好职责交接,及时解决人员配备、设施保障等问题,确保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得因人员不到位、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影响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省、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并依法进行监督。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本通告,便于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特此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