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 文件名称:
- 陕西省水路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 索引号:
- 016048017/2021-0331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8月2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8-27 16:18
陕西省水路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水路运政)
序号 |
违法种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1 |
违反水路运输经营管理秩序 |
1.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一)……。 |
一般 |
擅自设立水运企业或者擅自营运一个月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至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擅自设立水运企业或者擅自营运一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至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设立水运企业或者擅自营运半年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1.2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四)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经营,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至3倍的罚款。 |
一般 |
持涂改的证件非法营运的。 |
收缴有关证件,没收非法收入,处非法收入额1至1.5倍罚款。 |
||
较重 |
持他人的证件非法营运的。 |
收缴有关证件,没收非法收入,处非法收入额1.5至2倍罚款。 |
||||
严重 |
持伪造的证件非法营运的。 |
收缴有关证件,没收非法收入,处非法收入额2至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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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六)……。 |
一般 |
超越经营范围跨县区经营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至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超越经营范围跨市经营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至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超越经营范围跨省际经营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4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 |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七)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营运一个月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营运一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超过半年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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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十四条“从事营业性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营运,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按船舶大小处以罚款 |
5-50吨 |
|
没收非法所得,处100元罚款。 |
||
50—100吨 |
|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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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0吨 |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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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0吨 |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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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00吨 |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400-1000吨 |
|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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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使用已经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二十五条规定“利用报废船舶和浮动设施从事水路运输的。 |
一般 |
初次发现使用已经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
||
较重 |
管理部门责令停航或者作业,拒不停止或使用报废船舶和浮动设施营运六个月以内的 |
暂扣船舶。 |
||||
严重 |
使用已经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超过半年以上的。 |
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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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运输价格管理秩序 |
2.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反,能积极改正的。 |
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2至4次违规收费的。 |
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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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4次以上违规收费的。 |
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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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国家规定的规费管理秩序 |
3.1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五)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
一般 |
初次未按照规定缴纳规费,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补缴的。 |
责令限期缴纳。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缴纳规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及时补缴的。 |
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处欠缴费款1倍至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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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屡次未按照规定缴纳规费,且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补缴的。 |
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处欠缴费款2倍至3倍罚款,可以暂扣许可证。 |
||||
4 |
违反运输服务管理秩序 |
4.1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一般 |
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时间较短,且初次违反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超过半年以上的,且在当地影响恶劣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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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秩序 |
5.1未经批准擅自取消航线、或者增开航线的 |
.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十五条(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消或者增开航线的,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取消航线或增开航线的1次,但对群众出行影响不大,经教育能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较重 |
擅自取消航线、增开航线2次以上,拒不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常擅自取消航线,增开航线,且已经对群众出行生活造成极大影响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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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未经批准擅自减少班次、停靠站点或者变更停靠点的 |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十五条(二)“未经批准擅自减少班次,停靠站点或者变更停靠站点的,应当作违章记录,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发现一次擅自减少班次、停靠站点、或者变更停靠点的。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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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一个月有累计3次以上减少班次、停靠站点或者变更停靠点的。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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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一个月有累计10次以上减少班次,停靠站点或者变更停靠点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港口行政)
序号 |
违法种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1 |
违反港口 经营秩序 |
1.1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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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
|
轻微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种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
1.3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交通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轻微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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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一般 |
在取得经营许可后,有一项以上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 |
责令停止经营,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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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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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种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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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一般 |
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 |
责令其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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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港口经营人未及时、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般 |
港口经营人未及时、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的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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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 |
2.1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 |
责令其改正。 |
严重 |
发生大事故等级以上生产事故的 |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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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种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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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轻微 |
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活动,经责令停止后能主动消除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并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活动,经责令停止后继续采掘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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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爆破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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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未经依法批准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轻微 |
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280M3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并处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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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280M3以上560 M3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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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560M3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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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种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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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 |
1.《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有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轻微 |
300吨级以下码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300吨级以上500吨级以下码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500吨级以上码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大事故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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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种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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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 |
1.《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一)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 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有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300吨级以下码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300吨级以上500吨级以下码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500吨级以上码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大事故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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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种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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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 |
1.《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 (二)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有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300吨级以下码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300吨级以上500吨级以下码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500吨级以上码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较大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
序号 |
违法种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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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规定 |
3.1未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未按规定在作业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三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危货作业量小于300吨,或累计作业量不超过500吨 |
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危货作业量300吨以上500吨以下,或累计作业量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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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危货作业量500吨以上,或累计作业量超过1000吨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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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种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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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企业从事危险物品港口作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 |
1.《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有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300吨级以下码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300吨级以上500吨级以下码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500吨级以上码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大事故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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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种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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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
1.《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有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300吨级以下码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0.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300吨级以上500吨级以下码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500吨级以上码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大事故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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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种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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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 |
1.《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300吨级以下码头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
一般 |
300吨级以上500吨级以下码头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
严重 |
500吨级以上码头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3.5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之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
1.《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的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八条处罚。 |
轻微 |
300吨级以下码头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300吨级以上500吨级以下码头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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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500吨级以上码头,或装卸性质相抵触的其他危险货物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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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未取得上岗资格证擅自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
轻微 |
1人无证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2人无证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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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3人及以上无证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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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
1.《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有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人无证的 |
处0.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人无证的 |
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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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3人及以上无证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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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种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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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有关资料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 (三)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序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 |
轻微 |
按规定提供的资料中缺少一项的 |
处0.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按规定提供的资料中缺少两项的 |
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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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按规定提供的资料中缺少两项及以上的或按规定提供的资料中缺少危害、应急措施资料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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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四) 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 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
一般 |
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委托作业的货物涉及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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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种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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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 |
1.《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五) 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有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作业委托量不足100吨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作业委托量100吨以上300吨以下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作业委托量300吨以上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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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不按国家规定和标准装卸危险化学品并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轻微 |
危货作业量小于300吨,或累计作业量不超过500吨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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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危货作业量300吨以上500吨以下,或累计作业量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危货作业量500吨以上,或累计作业量超过1000吨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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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只有1个3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的码头的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只有1个300吨级以上5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的码头或有2个3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的码头的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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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1个以上500吨级以上码头泊位的码头、有2个及以上300吨级以上5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的码头、有3个及以上3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的码头的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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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种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
3.13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经审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 |
1.《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资质进行审验,发现其不再具备条件的,应当限期整顿,或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撤消其资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 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
一般 |
经审核,发现其不再具备条件的 |
限期整顿 |
严重 |
经限期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 |
撤销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
||||
3.14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取消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其中一项或若干项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 |
取消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
||||
序号 |
违法种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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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 |
1.《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二)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有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装卸储存量不足100吨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装卸储存量1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装卸储存量300吨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航道行政)
序号 |
违法种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1 |
违反航道管理秩序 |
1.1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以赔偿费5%至10%的罚款。 |
较重 |
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处以赔偿费10%至20%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损失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处以赔偿费20%至30%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
处以赔偿费30%至40%的罚款。 |
||||
1.2向通航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 除疏浚、整治航道所必须的排泥、抛石外,禁止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2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一般 |
发现后及时改正,对港口环境和水域未造成任何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 |
||
较重 |
发现后责令改正违反行为的,对港口环境和水域未造成太大影响的。 |
强制清除并处清除费用0.5倍罚款。 |
||||
严重 |
发现后拒不改正,对通航环境已造成一定影响的。 |
强制清除并处清除费用1倍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行为已经对通航环境和水域造成严重破坏的。 |
强制清除并处清除费用2倍罚款。 |
||||
1.3在通航 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对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未经河道主管部门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事先未征得海事部门同意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一般 |
发现后及时补办手续、按期清除碍航物体,未恶化通航条件的。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发现后责令多次才补办手续、清除碍航物体,对通航条件未造成太大影响的。 |
处12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现后拒不补办手续、不按期清除碍航物体,对通航条件造成一定影响的。 |
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14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行为已经对通航条件严重恶化的。 |
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 |
违反航标管理秩序 |
2.1触碰航标不履行报告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一般 |
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超过12小时报告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超过24小时报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不报告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2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一般 |
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航标及其辅助设施危害不大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对航标及其辅助设施危害较大的。 |
依法赔偿,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已经完全破坏了航标及其辅助设施。 |
依法赔偿,给予警告,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3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及时补办手续,或者及时拆除的。 |
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逾期办理手续,或者逾期拆除的。 |
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12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办理手续,或者拒不拆除的。 |
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14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擅自设立的航标造成重大后果的。 |
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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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
一般 |
在期限内及时补设航标的。 |
责令其限期补设,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责令多次,逾期补设航标的。 |
责令其限期补设,处800元以上11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补设航标的。 |
责令其限期补设,处11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因未补设航标而造成重大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补设,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3 |
违反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五十条 |
一般 |
主体工程未开工,附属工程开工后办理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主体工程开始施工后才办理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后才办理手续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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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建设单位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的。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内河海事)
序号 |
违法种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1 |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 |
1.1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
一般 |
有一名船员未按规定配备。 |
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擅自航行。 |
||||||
较重 |
有两名船员未按规定配备。 |
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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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擅自航行。 |
||||||
所配备的船员未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擅自航行。 |
||||||
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定安排船员值班或者实施值班擅自航行。 |
||||||
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饮酒影响安全值班擅自航行。 |
||||||
严重 |
有三名以上船员未按规定配备。 |
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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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醉酒影响安全操作擅自航行。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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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
一般 |
初次违反,且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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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屡次违反,经教育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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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屡次违反,经教育后仍不改正,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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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屡次违反,拒不改正,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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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
一般 |
逾期一个月内办理相关证书的。 |
责令停航,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三个月内办理相关证书的。 |
责令停航,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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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半年内办理相关证书的。 |
责令停航,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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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办理相关证书的。 |
责令停航,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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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
一般 |
口头语言阻挠检查人员实施检查,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的。 |
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人员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肢体语言阻挠检查人员实施检查,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的。 |
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次阻挠检查人员实施检查的。 |
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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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绝检查人员实施检查的。 |
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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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
一般 |
初次检查时违反,且经教育能立即改正的。 |
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人员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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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屡次检查时都违反,但能改正的。 |
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屡次检查都弄虚作假,且拒不整改的。 |
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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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检查时欺骗检查人员,且不及时整改的。 |
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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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
一般 |
超过一个月没有及时改正缺陷的。 |
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人员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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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过三个月没有及时改正缺陷的。 |
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半年没有及时改正缺陷的。 |
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态度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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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
一般 |
涂改《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
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人员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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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故意损毁《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
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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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
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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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长期或大量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
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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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
一般 |
初次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
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人员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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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两次以上五次以下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
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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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五次以上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
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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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长期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
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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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船员管理秩序 |
2.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反,且能及时改正的。 |
吊销证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屡次违反,但经教育后能改正的。 |
吊销证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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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因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船员证书造成重大后果的。 |
吊销证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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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初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相关船员证书供本船使用的。 |
收缴证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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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相关船员证书不仅供本船使用,还供他船使用的。 |
收缴证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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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量或者长期伪造、变造、买卖相关船员证书的。 |
收缴证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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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因使用此类船员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
收缴证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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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事项发生变更,船员逾期一个月办理变更手续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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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事项发生变更船员逾期三个月办理变更手续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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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事项发生变更,船员逾期半年才办理变更手续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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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拒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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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反,且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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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屡次违反,经教育能改正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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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携带相关证件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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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履行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
一般 |
船员在船期间初次未履行职责,但未造成任何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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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船员在船期间屡次未履行职责,但未造成任何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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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船员在船期间拒不履行相关职责的。 |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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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因船员未履行相关职责造成重大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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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
一般 |
招用1名未取得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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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招用1至3名未取得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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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招用3名以上未取得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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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因招用未取得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造成重大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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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
3.1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
一般 |
船舶航行时初次违反,并立即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船舶航行时屡次违反规定,经教育能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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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船舶在航行时拒不履行相关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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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
一般 |
船舶初次不办理进出港签证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船舶屡次不办理进出港签证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船舶拒不办理进出港签证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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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船舶在内河航行擅自进出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
一般 |
船舶擅自航行,但未造成任何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船舶屡次擅自航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船舶因擅自航行造成重大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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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船舶在内河航行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线、时间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
一般 |
船舶初次违反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船舶屡次违反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船舶因擅自航行造成重大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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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 |
一般 |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初次不遵守规则,但未造成任何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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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屡次不遵守规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因不遵守规则造成重大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适任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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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 |
一般 |
船舶开航后发现,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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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船舶超额定干舷50%,或超额定客位20%以上。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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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船舶剩余干舷为零,或超额定客位50%以上。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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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船舶屡次超载或者造成重大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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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 |
一般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逾期1个月办理备案手续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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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逾期2至5个月才办理备案手续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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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逾期半年以上办理备案手续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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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拒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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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在不适航条件下冒险航行或者夜航;在控制航段追越或者进行编队、解队作业 |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
一般 |
船舶初次违反在不适航条件下冒险航行或夜航,未造成任何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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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船舶屡次违反规定在不适航、夜航航行,在控制航段追越或者编队、解队作业,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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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船舶因违反规定在不适航、夜航航行,在控制航段追越或者编队、解队作业,造成重大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暂扣直接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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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非客运船舶载客 |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非客运船舶载客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船舶初次违反规定,非客运船舶载客的,且未造成任何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罚款,无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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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船舶屡次违反规定,非客运船舶载客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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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船舶因违反规定,非客运船舶载客的,造成重大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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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 |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初次驾驶船舶航行,且未造成任何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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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屡次驾驶船舶航行,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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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航行,造成重大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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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内进行漂流经营活动,影响航行安全的 |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漂流水域外从事漂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反本规定,但未造成任何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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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屡次违反本规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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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屡次违反本规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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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禁止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 |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进行航行、作业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船舶无船名船号航行、作业,且能立即整改的。 |
责令改正,口头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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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船舶无相关证件航行、作业的。 |
责令改正,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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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三无船舶航行、作业,且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 并没收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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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
4.1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对违法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九条 |
一般 |
在黄河支流运输少量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在黄河干流运输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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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屡次或者大量运输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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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因运输剧毒和危险化学品发生污染和泄露事故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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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反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
5.1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五条 |
一般 |
批准手续正在办理之中,还未办结就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准备报批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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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具备相应资格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报批或者审批手续被拒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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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未经批准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造成重大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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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六条 |
一般 |
初次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能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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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屡次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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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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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因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造成重大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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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 |
6.1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条 |
轻微 |
在小事故中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 |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 |
一般 |
在一般事故中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 |
给予警告,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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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大事故中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 |
给予警告,处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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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重大事故中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 |
给予警告,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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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特大事故中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 |
给予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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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
7.1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一般 |
初次违反,发现后及时配备相关设备的。 |
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发现后及时办理相关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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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责令多次才配备相关设备的。 |
限期改正,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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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补办相关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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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配备相关设备的。 |
限期改正,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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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办理相关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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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污染事故,影响恶劣的。 |
限期改正,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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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轻微 |
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污染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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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废油,造成一般水污染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限期消除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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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废油,造成较大水污染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消除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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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废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消除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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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废油,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消除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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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一般 |
发现后及时报批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消除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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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责令多次后进行报批手续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消除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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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责令多次拒不报批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消除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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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污染事故,影响恶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消除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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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三条 |
一般 |
船舶在航行时初次未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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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船舶在航行时屡次未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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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船舶在航行时长期未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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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船舶因未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而发生重大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