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通村通组公路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通村通组公路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障乡村基础设施安全使用、长期利用,按照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四好农村路”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通村通组公路的管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村通组公路,包括通村公路和通组公路。通村公路,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通组公路,是指除通村公路外,集中居住30户以上且不安排整村搬迁的自然村组对外连通公路。
第三条 通村通组公路管护应遵循“市级指导、县(区)主体、镇(办)管理、村级管护”的原则,建立以村为主、权责明晰的管护责任体系。
第四条 根据中省有关政策规定,通村通组公路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产权归属;已明确划归村集体或由村集体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村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五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通村通组公路及附属设施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管护档案。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全市通村通组公路进行管护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通村通组公路管护的责任主体,督促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和镇(办)做好通村通组公路管护工作。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作为同级政府职能部门,是通村通组公路管护的监管主体,指导监督本辖区通村通组公路管护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通村通组公路负属地管理责任,具体负责通村通组公路养管计划制定、检查考核和路产保护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是通村通组公路管护实施主体,具体承担本辖区通村通组公路日常管护工作,开展道路绿化和路域环境整治,并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同时,按照“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积极动员受益群众做好产业路的管护工作。通村通组公路实行路长制管理,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路长,对本村范围内通村通组公路管护负总责,负责通村通组公路管护人员管理,督促日常管护和安全责任落实。
第九条 广大村民是通村通组公路的直接受益主体,应增强主动参与通村通组公路管护的意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探索引导建立通村通组公路管护协会,鼓励采取“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文明户评选等形式,引导村民参与管护。
第十条 通村通组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实行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保障机制。公共财政投入以县为主、市级补助,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可支配财力建立逐年动态增长机制。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村级组织可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村民委员会接受的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可用于村组公路养护。探索开展通村通组公路灾毁保险。
第十一条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通村通组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使用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镇(办)党政综合办公室(审计所)、财政所应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村民委员会应定期向群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通村通组公路管护人员可采取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本着有利于可持续脱贫的原则,优先从长期在村居住、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群体人员中选聘,由村民委员会与管护人员签订委托管护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责任、权利等内容。
探索建立通村通组公路管理站的方式实施管护,可探索通过出让冠名权、广告权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管护企业进行管护。
第十三条 通村通组公路管护人员应严格按照农村公路管护管理规范进行作业,日常管护应达到以下技术标准:
(一)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无杂草,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排水沟、涵洞无淤塞,排水畅通;防护设施和标识标牌完好、无破损。
(二)路面平整完好、干净整洁。
(三)强化柴草、秸秆、垃圾物等路域环境整治,保持公路绿化美化状态良好。
第十四条 通村通组公路因水毁、坍塌、积雪等自然灾害造成中断或严重损害时,路长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做好安全警示,根据需要参与组织抢修。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通村通组公路管护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畴,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未完成管护计划,致使失管失养构成违纪的,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村民委员会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评分,根据年终综合评价结果对管护成效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按农村公路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通村通组公路进行管护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路长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通村通组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影响通村通组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各县(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通村通组公路管护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4日止。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20〕31号
政策解读:http://jtj.ankang.gov.cn/Content-22064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