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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文件名称: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016048017/2020-027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9-11 11:15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类别 抽查类别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所属部门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是道路客运企业。1、运输安全2.经营行为3.服务质量4.社会责任5.企业管理6.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二是汽车客运站:1.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2.安全生产3.经营管理4.服务质量5.车站管理6.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 道路客运企业及客运汽车站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七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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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是否按照许可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2、是否继续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3、是否出现出租、转让经营许可的行为;4、是否建立健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档案;5、是否出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经营行为;6、是否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的行为。 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安康市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是否按照许可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3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4是否出现出租、转让经营许可的行为;5是否建立健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档案;6是否出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和设施进行驾驶培训的行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安康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道路普通货运企业检查内容: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5、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及货运站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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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运输检查 车货是否超过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 车货超过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货运车辆 重点检查 采用固定检测和流动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路段,可以使用检测设备进行流动检测。 市、县(区)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陕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八条、《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 安康市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 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 管理相对人 重点检查 通过沿线巡查进行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依法采用相关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 市、县(区)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一条、《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九条 安康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货运站场检查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等设备;2、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4、安全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5、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6、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及货运站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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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监督检查 1、运输车辆状况;2、驾驶人员管理情况;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车辆技术档案;5、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6、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情况;7、动态监控工作情况;8、其他需要检查事项。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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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路施工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 事中的实施情况、事后的验收、及投入使用后的情况 被许可人 重点检查 实地核查、验收、书面检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依法采用相关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 市、县(区)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安康市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1、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机制;2、完善劳动用工制度;3、建立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5、积极开展企业文明创建活动及所属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6、经营场所、管理人员、检查车辆等;7、及时结办投诉案件;8、对行业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处理情况;9、建立维稳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巡游、网约出租汽车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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