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事故预防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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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事故预防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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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2011年09月07日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1-09-07 16:13
关于加强事故预防坚决遏制
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直属单位:
近期,交通运输领域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教训十分惨痛。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加强事故预防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安市安委会发[2011]11号)和交通运输部
一、提高安全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工作的艰巨性,特别是要对我市安全形势和现状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我市所处地理位置高山深沟普遍,所建公路坡陡弯急,存在等级低、路况差,安保设施不足,配套设施尚不完备,潜在的安全隐患较大。加之汛期雨量大,滑坡、泥石流多发,极易造成公路损毁,使交通运输安全隐患倍增。另外,我市水域面积大,营运船舶、码头点多面广,安全应急救援能力相对较弱,易发水上运输事故。因此,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切实对本辖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谋划,统揽领导,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努力将安全生产事故降到最低限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夯实安全责任,开展隐患治理
(一)干线公路:要全面落实公路日常养护制度,认真抓好以事故多发路段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安保工程”建设。实施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落实养护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对上半年排查出的危桥和安全隐患路段,要积极筹措资金进行整治,对缺损的安保设施要及时进行修复。同时要完善公路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公路安全管理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治超信息监控平台,加大公路治超工作力度,规范路政执法行为,确保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完整和行车安全、畅通。
(二)道路运输:一是市、县两级运管部门要强化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监管,扎实开展“五查五整顿”活动,严把“三关一监督”等行业管理制度的落实,对还没有整改完成的5项隐患要加快进行整治。二是要按照市局下发的《安康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安交字[2011]239号),加大对运输企业、维修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进行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深入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防止运输事故的发生;三是市运管处要督促指导安运司进行认真整改,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分析“7.13”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四是对已建成的客运站场,特别是农村三、四、五级客运站场,要按行业标准进行一次全面复检,待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达标后方可允许运行,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稳定。
(三)水上交通:一是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客船、渡船运输安全性能和消防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抓好全市通航水域特别是瀛湖风景旅游区、库区的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超载和夜航违法行为。二是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体系。加强船员培训、考核发证和船舶登记检验工作,做到船员适任、船舶适航,实行船员适任证考核和船舶检验责任追究制。三是进一步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体系,提高水上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四是海事部门每月要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抓好重点水域、重点航段、重点航运船舶、重点码头渡口的安全监管,确保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四)工程建设:各级交通工程质监机构要认真履行交通建设安全监管职责,继续深入开展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五项制度”。项目参建各方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把设计、施工关,要按照市局转发的《陕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标准的通知》(安交字[2011]155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五)农村公路: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要紧紧抓住全市农村公路示范路建设机遇,规范规范农村公路交通标识、标牌,完善安保设施,提高安全防护能力。进一步落实通村客运的乡镇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农村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教育,提高农村运输中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农村道路运输安全。
(六)打非治违:各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以“抓打击、严排查、治隐患、防事故”为重点,坚持不懈地对辖区系统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不间断的排查打击,对查出的问题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治理。对出现问题不落实、推诿的企业要实施严罚重处,属工程建设领域的,要及时列入建设市场“黑名单”,取消其参与市场建设资格;对运输企业要采取上限罚款、吊销有关证照等措施实施严管,以保证“打非治违”取得良好成效。
三、落实日常值班制度,杜绝事故瞒报迟报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持24小时在岗在位,认真履行职责。遇有事故,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积极组织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发生事故的详细情况和处置情况,不得瞒报、迟报事故。因瞒报、迟报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具体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