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文件名称:
- 地方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索引号:
- 公开形式: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5年07月14日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5-07-14 16:22
事项名称 |
地方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办理机构 |
安康市航务管理局 |
咨询电话 |
0915-8169177 |
办理地址 |
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 |
监督电话 |
0915—8169188 |
办理时间 |
20工作日 | ||
审批类别 |
□审批 √ □核准 □审核 □备案 □其他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规定 | ||
申办条件 |
(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 ||
申办材料 |
(一)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勘验核查-颁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立卷归档 | ||
有无年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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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在线办理地址 |
无 | ||
有无标准表格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