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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文件名称:
地方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索引号: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2015年07月14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5-07-14 16:22

事项名称

地方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办理机构

安康市航务管理局

咨询电话

0915-8169177

办理地址

 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

监督电话

 09158169188

办理时间

 20工作日

审批类别

□审批  □核准  □审核  □备案 □其他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规定

申办条件

(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申办材料

()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
)竣工报告
(
)试运行报告
(
)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核)报告
(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
)能力核算报告
(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及相应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
)征用土地、拆迁有关文件复印件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勘验核查-颁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立卷归档

有无年检审

 无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在线办理地址

 无

有无标准表格

 无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