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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国籍、船舶标志和公司旗以及船舶变更登记和注销

文件名称:
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国籍、船舶标志和公司旗以及船舶变更登记和注销
索引号:
612401-1800-ggfwsx-2012-0000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2年07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2-07-05 11:31

 

 办理机构  安康市海事局  咨询电话  0915-3214658
 办理地址    监督电话  0915-3221722
 办理时间  
 审批类别  其他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申办条件  1、条件: 申请资格: 船舶所有权登记 (1)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所有的船舶 (2)船舶所有人住所或主要营业地在本辖区内船舶 船舶国籍:以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抵押权登记 (1)船舶在本地方海事局登记 (2)抵押金额不得超过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载明的船舶价值 光船租赁登记:船舶在本地方海事局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变更登记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 (2)船舶船籍港在本辖区内 船舶注销登记:在本地方海事局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申办材料  船舶所有权登记:(1)经核准的船名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3)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4)委托书和受委人身份证明(5)有关船舶技术资料(6)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7)船舶四寸彩色照片四张; 船舶国籍:(1)船舶国籍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3)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船舶抵押权登记:(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2)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4)船舶抵押合同(原件)(5)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限共有船舶)(6)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船舶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 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变更的证明(限船籍港变更)(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共有情况变更)(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变更); 船舶注销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3)交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4)有关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文件(限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5)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限船舶灭失、拆解、沉没、失踪且在3个月内)(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办理程序 办事流程 9、 提交书面申请,申报材料齐全 10、 审核 11、 制证,签章(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12、 领证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价费字[1992]191号,交财发[1997]93号
 有无年检审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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