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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水上运输线路

文件名称:
跨省、市水上运输线路
索引号:
612401-1800-ggfwsx-2012-0000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2年07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2-07-05 11:30

 

 办理机构  安康市海事局  咨询电话  0915-3214658
 办理地址    监督电话  0915-3221722
 办理时间  
 审批类别  其他
 设立依据  交通部《水路运输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
 申办条件  企业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或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客运);(2)设立省际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3)申请经营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内河货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省际内河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内河客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省际液货危品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4)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5)从事省内运输企业开业的,须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6)从事省际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B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C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D经营省际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7)经营运输的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8)经营省际船舶运输的企业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且船舶运输企业拥有的相应总运力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A经营省际内河液货危险品船的:危险品船300载重吨,其中经营内河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B经营省际内河客运的:内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经营内河客滚运输(车客渡船)的,客滚船(车客渡船)1500载重吨/50客位。 (9)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10)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11)配备能与营运船舶保持联系的通讯工具。 个体(普通货运) (1)具备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 (2)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营运船舶;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
 申办材料  企业 (1)开业(筹建)申请书; (2)筹建批准文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内部管理组织机构(附表)及职责,企业营运、海务、机务、船员、财务等管理制度; (5)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文件; (6)企业固定办公场所和通讯工具证明文件; (7)企业负责人和经营、财务、海务、机务等主要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和身份证、经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适任证书、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8)船员的清册、适任证书、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9)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复印件; (10)《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11)客运跨市航线到达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13)有关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个体: (1)开业申请书; (2)新增运力批准件; (3)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5)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若聘用船员的,还应提供聘用协议); (6)船舶保险证明复印件。
 办理程序 办事流程 1、 提交书面申请,申报材料齐全 2、 审查 3、属跨市普通货物运输线路的,直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他跨省跨市运输线路,转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评估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4、对市直接批准航线的,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
 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有无年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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