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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砂石料煤炭和矿山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8-16 20:18

关于印发砂石料煤炭和矿山超限运输重点

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治超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遏制砂石料、煤炭、矿山运输车辆短途超限超载行为,推进治超长效机制建设,根据省厅《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砂石料、煤炭和矿山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贯彻执行。

 

 

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砂石料煤炭和矿山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遏制砂石料、煤炭和矿山运输车辆短途绕行超限超载行为,有效保护农村公路,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推进治超长效机制建设,根据省厅要求和我市实际,市局决定自8月中旬起至11月底,在全市开展砂石料、煤炭和矿山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其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主线,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实施部门联动和区域联动,路面与源头联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停、卸、拆、罚并举,加强砂石料场、煤炭和矿山源头监管,严格执行“一超四究”管理办法,有效杜绝砂石料、煤炭和矿山运输车辆短途超限违法行为,保护“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推进治超长效机制建设。

二、工作目标

通过砂石料、煤炭和矿山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宣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落实县政府治超主体责任,推动国土、水利、公安等职能部门清理非法砂石料场,煤炭和矿山集散地,规范源头企业合法装载行为,初步建立砂石料煤炭和矿山开采、运输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路政路面执法与运政源头监管的有效联动,完善“一超四究”流程;加大对短途运料车辆跳秤走S、闯站、非法改装、无牌无照、证照不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不断完善治超长效机制。

三、工作任务

各县区以辖区内砂石料场、煤炭和矿山集散地,重点建设项目砂石料运输线路为重点开展工作。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积极争取政府支持,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国土、水利、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清理整顿辖区砂石料场、煤炭和矿山集散地,对未经批准的非法砂石料场煤炭和矿山集散地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履行合法装载义务的,予以整顿规范。

()由市路政支队、县农管局牵头,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大流动检测和路面打击力度,堵漏防绕,并将车辆超限情况及时抄告运管机构,倒查源头。要组织路政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封闭砂石料场、煤炭和矿山集散地在公路上非法开设的平交道口。合法申请开设平交道口,应当首先与当地运管机构签订合法装载协议并交纳保证金。农村公路继续坚持“以堵为主”,合理设置限宽、限高等限行设施,防止超限运输车辆绕行农村公路。

()由市运管处、县运管所牵头,推行砂石料场、煤炭和矿山集散地政府公示制度,落实保证金制度。根据路面抄告的超限运输车辆信息严厉倒查源头装载砂石料场、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责任。联合公安打击非法改装、无牌无照、证照不全、黑车等不法行为。

 ()由市治超办牵头组织安康公路局、市运管处加强监督检查,完善“一超四究”流程,优化治超网络布局,并及时通报和督办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四、实施步骤

砂石料、煤炭和矿山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从20118月中旬开始至201111月底结束,分宣传动员、集中整治、重点突破、巩固提高四个阶段实施。

(一)8月中下旬为宣传动员阶段。各县区结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贯工作,开展大规模宣传活动。运管人员负责在货场、货运企业,路政人员负责在治超站、卸货场,收费人员负责在收费站,发放《砂石料煤炭和矿山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宣传单》(内容见附件)及政府《通告》,告知超限装载、超限运输、闯站或非法改装、黑车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9月份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康公路局、市道路运管处,联合公安、国土、水利、电力等部门,采取停止供电、供火工品等手段,停、卸、罚、拆多措并举,对砂石料、煤炭和矿山超限运输的源头和车辆进行集中整治。

(三)10月份为重点突破阶段。针对集中整治难度较大的砂石料场、煤炭和矿山集散地“钉子户”,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政府,联合相关部门进行重点整治。

(四)11月份为巩固提高阶段。由各县区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砂石料、煤炭和矿山需求及供应情况,合理审批,并向社会公示,收取保证金,纳入监管。同时,要限定运输车辆行驶区域,划定线路,合法运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全省治超网络布局情况,合理布置源头监管站点和区域,步入长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积极汇报政府,争取以政府名义发布砂石料、煤炭和矿山超限运输整治的通告,制定《实施方案》,并联合国土、水利、电力等部门联合治理。市、县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行领导分片包抓重点区域,认真履行职责,督促各县切实抓好整治。各县区、安康公路局和市运管处将《实施方案》、领导分片包抓重点区域名单于2011820日前上报市局治超办。

(二)强化考核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市局将各单位整治工作纳入年度治超工作考核内容,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治超工作问责制,严格考核。市局明察暗访发现整治不到位或整治以后反弹的,被通报两次以上,停止该县所有公路建设项目、养护资金和客货运站场建设项目。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结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传,有针对性的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整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清理整顿的对象要上门宣传,做到文件发送到位,政策解释到位,整改帮扶到位。要通过上门宣传,让砂石料场、煤炭和矿山法人、运输业户明白为什么整顿,整顿的对象是什么,要到达什么样的结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四)制定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在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区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砂石料场、煤炭和矿山法人、司机上访闹事等社会问题,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引导运输业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规范地从事道路运输,特别是要合理指定运输线路,合理调度运力,确保专项整治期间砂石料正常运输。要积极争取各级公安部门支持,安排适当警力,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

 

砂石料煤炭和矿山超限运输重点区域

百日专项整治宣传单

 

全力推进我省砂石料煤炭矿山超限运输专项整治,向爱护公路的人们致敬!

保护公路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请您自觉遵守公路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守法、诚信、规范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擅自超限超载运输将面临行政处罚:

一、砂石料场煤炭矿山经营人、管理人等货物装载单位超限装载的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装载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的,由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超限运输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强行闯站、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五、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一定范围内采砂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下游3000;(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下游2000;(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下游1000。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违反上述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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