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做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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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如何做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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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2017年01月13日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7-01-13 08:53
一、当前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领域的形势
公路建设行业是最早全面开放建设市场,最先实行招投标制度的行业之一,早在1989年原交通部就首次发布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尤其是自2000年1月1日起《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交通运输部先后制定颁发了一系列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涵盖了公路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多个方面,对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建设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外部环境和内在要素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需要结合公路行业特点对其中的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办法》的相关内容更加具备可操作性。二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改革思路,对交通运输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管中应发挥的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路径。三是交通运输部提出了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招标投标作为其重要环节,需充分考虑“择优导向”、“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坚持信息公开”等原则。四是目前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招标人通过故意提高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某些单位参与投标;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评标时存在的疏忽、错漏情况等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涉及招标投标方面的腐败问题时有发生等。
以上是公路建设招投标大的形势分析。因为今天我们是对新组建的交通领域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培训,通过近年来从事这一方面的监督工作,我觉得在专家评审层面,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专家评审不够严谨。该加的分不加、明显的问题看不出来,更有甚者出现简单分值算数错误,不负责任、草草签字,导致投诉质疑不断。个别项目因这些偏差造成严重后果,影响项目开工建设。下一步我们要对专家进行严格管理,希望能够引以为戒。二是敬业精神不强。有些项目评审结束后,对投标人的口头质询不能够耐心解答,三言两语就完事,本应在现场能说明解决的问题,非要等到投诉后再次复议,耗费了中心的大量精力。三是不主动回避。部分专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专家也是经理,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专家也有行政身份,对此,不管是法律法规还是中心的制度对回避均有明文规定,但个别专家心存侥幸,置若罔闻。有些专家自己违规代编、代审投标文件,但依然坐在评标室自己评自己做的本子,虽未查实,但有人反映。个别专家自己就搞工程,当幕后老板,评自己的工程并中标,其违规行为,后果一经查实将非常严重。对此,提醒专家们要高度警醒、高度自觉。今后,凡遇到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该回避未主动回避的情况,一经查实,一次性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四是评审流程不求规范。按照要求,评标委员会组成后要推荐主任,评审前要仔细学习招标文件,评审后要认真复核评审打分。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不能得到严格落实,经常出现谁职位高、谁年轻、谁的电脑水平高谁就当主任的情况,分工就分家,评完就聊天,评标专家忙闲不均。五是一些专家评标经验和能力不足。个别专家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对评标程序、评标内容、评分规则缺乏深入了解,有些专业性强的项目,部分专家显得无所适从。另外,在评审费的问题上,依然有个别专家讨价还价,实在有失水准。还有一些专家原则性不强,把相关法规和评审标准丢到一边,一味迎合业主代表意见,不能做到独立评审。对于这些问题,随着新《办法》的出台,市局将会认真对待,从严管理,严格执行。
二、新《办法》对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新《办法》的解读,上午
(一)实行备案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将公路工程招标备案权限下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本次修订,进一步简政放权,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行使监督权利,全面落实监督义务;规定了备案制度,要求招标人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以利于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删减了将资格审查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等程序;下放招标监督权限,将公路工程招标备案权限下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备案的部门、备案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二)“五公开”全面披露信息,广泛接受监督。借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评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不良行为信息的“五公开”要求。自1989年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经历了初步形成、逐步发展完善等多个阶段,交通运输部门一直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针对各个不同阶段公路建设市场上存在的招标投标突出问题采取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例如,自2004年起交通运输部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中全面推行合理低价法、鼓励无标底招标,就是要对评标办法进行改进,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工作的影响。可以说,交通运输部门历次在招标投标制度设计上的重大变革,都是在与公路建设市场上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新问题进行博弈。
(三)“三记录”有据可循,避免人为因素干预。做好开标评标活动的音像记录,并在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之间建立相互监督机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活动直接关系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否被接收、参与评标,评标活动则直接关系到投标人能否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因此这两项活动尤其是评标活动成为所有投标人关注的焦点,也是最易受到人为因素干预、引起投标人投诉的关键环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发现,由于开标评标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无法重复的特点,调查取证非常困难,行业监管难度很大。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实践来看,对评标活动的人为干预因素有可能来自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和评标监督人员。因此,有必要做好开标评标活动的音像记录,并在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之间建立相互监督机制,采用多种措施规范开标评标行为。《办法》在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明确要求招标人要对资格审查、开标以及评标全过程录音录像,加强对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评标监督人员的行为约束,防止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人员发布倾向性言论,同时使得“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做到有据可循。二是强调招标人应当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这样既有利于增强评标专家“客观、公正、独立、审慎”的责任意识,又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了解评标专家行为,对评标专家进行信用管理。三是强调评标委员会对参与评标工作的其他人员的间接监督作用,如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或者有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以此加强对评标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的行为约束。
这几个方面的新要求,对我们监督和专家评标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准确把握。
三、提高评审质量的具体要求
评审质量是评标工作的生命线。针对当前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专家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评标过程中,再次给各位专家提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要提高业务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交通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从技术方面来讲,今后远程评标、异地评标将会是新的常态化评审方式。因此,新技术、新标准需要专家们尽快提升自身知识结构和专业水平,主动适应和解决工程招投标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希望专家们能进一步关注和学习自身专业领域的新变化、新知识,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更多更好的发挥专业特长。
二要遵守法律法规。懂纪律、守规矩、不逾矩,这是我们每个评标专家必须具备的执业底线。近几年,由于集中组织专家们学习的机会少、时间有限,对中省市一些新的制度要求学习还不到位,希望专家们还是要经常关注中省市纪委网站、交通部和交通厅网站,需要专家们多学多看、烂熟于心,紧崩制度红线,模范遵守执行。
三要仔细认真评审。今后的评审工作中,学习招标文件、加强业绩分审核、评审结束后复核、耐心细致宣布评审结果要成为评审工作的四个关键环节,即来之则安之,始终做到善始善终、不急不躁、保质保量。根据规定,不论是资格预审、项目评审,对今后出现的因专家不认真造成复议、严重偏差造成不良后果的,轻者暂停评标活动,严重的取消评标资格,坚决从严从重处理。
四要强化职业操守。招投标工作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综合性工作, 评标工作则是所有过程中的重中之重,是最后关口,也是成败所系。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责任感等因素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可以说评标专家是评标工作的灵魂。因此,专家们要有高度的职业认同和工作自信,在评审过程中,始终要有评标的公正之心、日常的廉洁之行、现场的守纪之举、交谈的保密之言,经得起来自各方面的诱惑,坚决筑牢思想上防腐拒蚀的堤坝,不论项目大小,始终做到依法评标、独立自主、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做一名敬畏法纪、敬业履职、公道正派的好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