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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交通运输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稿)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交通运输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稿)
索引号:
016048017/2020-007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3-24 08: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促进交通运输管理工作高效运行,根据中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形成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政务活动、政策研究等信息。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的政务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认真按照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扎实细致地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局)政务信息工作由市局政办科负责,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市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直报单位,须向市局政办科报送政务信息。

第五条  信息直报单位应明确分管政务信息的领导和负责政务信息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政务信息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落实中省市要求,制定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编写、报送、反馈、保存和保密等日常工作;

(三)组织专题调研活动,撰写有事实依据、有分析建议的专题信息;

(四)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具有一定宏观性、导向性和前瞻性的信息;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部门政务信息工作;

(六)督促落实领导同志对政务信息的批示意见;

(七)负责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八)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总结通报和考核。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要求

第七条  建立交通运输政务信息员制度。市局信息直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以上专(兼)职信息员。

第八条  市局机关各科室应全员参与政务信息编报。

第九条  政务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贯彻落实中省市重要决策部署情况和具体措施;

(二)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社会公众对交通运输的情况反映;

(三)各单位重要业务工作进展、取得的重大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四)各单位开展创新性、改革和探索性工作的情况;

(五)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举措,以及有待解决的问题;

(六)上级单位预约报送的信息;

(七)其他可通过政务信息渠道反映的情况。

第十条  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及重大灾情报送按照市委、市政府、交通部及其办公厅有关规定办理;在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市局政办科报告有关情况,事件不明的可电话先报情况,随后报送纸质信息,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一条  建立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遵守保密等有关制度和规定。按照“谁上报、谁上网、谁负责”原则,信息上报、上网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单位严格审查和批准,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十二条  对领导同志批示的政务信息,信息承办单位要按照批示范围,迅速通报批示内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由承办单位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领导。

第十三条  市局政办科可结合中省市信息报送要求及工作需要,印发不同阶段政务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定期通报信息采用情况,也可向信息报送单位专题约稿,被约稿单位应按约稿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必须坚持客观、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避免信息失真。

第十五条  上报信息核实无误后,经分管领导审定并按逐级上报的程序进行;重大、突发和紧急情况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可越级上报。

第十六条  市局政务信息载体主要有:

(一)《送阅件》。面向上级主管部门及领导同志,主要反映交通运输工作重大事件、重要成果、舆情动态,反馈部、省、市领导指示和有关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主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单位及领导同志。(局政办科承办,按发文权限审批)

(二)市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主要发布新闻、政策措施,发布审批事项以及行政执法裁量事项等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交流工作经验,接受政策咨询,提供便民服务,即时反映工作动态等。(局政办科监督指导,相关业务科室承办)

第十七条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的政务信息,因未按有关要求公开,致使出现市局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行政责任等负面影响的,按次数每次扣减年度目标责任考核1分;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经局党组研究审定后,对相关单位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并按相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市局对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政办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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